周笔畅诉头条号作者陈宏荣名誉权纠纷案一审胜诉,法院判决,“被告陈宏荣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,在名为‘猪肉荣的文剧店’的头条号上发布致歉声明向原告周笔畅赔礼道歉,致歉声明持续时间为七十二小时,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,如逾期不执行上述内容,则由本院选择一家全国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,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,刊登费用由被告陈宏荣负担”。
之前被告陈宏荣通过其今日头条号“猪肉荣的文剧店”发布其撰写的文章,文章多处内容存在侮辱贬损和捏造。侵权发生后,律师代理周笔畅与陈宏荣进行交涉,希望其删除侵权文章并向周笔畅赔礼道歉,但陈宏荣未做任何回应。2016年2月,律师代理周笔畅将陈宏荣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。